近日,灌南县人民法院报送的案例《250余户农户与某种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调解案——综治中心统筹高效化解因种子质量问题引发纠纷》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
250余户农户与某种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调解案——综治中心统筹高效化解因种子质量问题引发纠纷
入库编号:D2026-161-1-084-090
关键词:民事 买卖合同纠纷 种子质量问题 赔偿损失 农业部门专家参与化解 商会调解员 综治中心
01、基本案情
某乡镇250余户农户种植的水稻出现发芽率低、长势不均等问题,导致收成受损。农户发现,出现问题的水稻稻种都是从某种业公司处购买,认为某种业公司销售的稻种有质量问题,多次要求某种业公司进行赔偿。某种业公司则认为其销售的稻种质量合格,出现问题的原因可能涉及气候、种植管理等多种因素。双方矛盾愈演愈烈,农户遂向乡镇综治中心申请化解。
02、处理方式方法
综治中心受理后,先行对农户进行情绪疏导,考虑到涉及农户较多、双方矛盾激烈,且存在种子质量问题和农户损失认定困难等情况,故征得当事人同意,统筹协调农业农村局种子专家、商会调解员和基层人民法庭的指导法官组建调解小组,协同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厘清事实,奠定调解基础。针对责任认定存在的争议,调解小组立即开展实地走访、现场查勘、证据固定、资料收集等工作,农户代表和某种业公司全程参与。经过种子专家和调解员的分析,最终得出稻种收成受损确实与稻种质量存在一定关系的技术咨询意见,调解小组就咨询意见形成过程、结论依据、行业标准等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某种业公司最终认可了调解小组作出的专业意见。
二是积极斡旋,引导选择和解。针对双方当事人对抗情绪激烈、调解陷入僵局的情形,调解小组协力进行斡旋。一方面,指导法官通过类似案例向农户分析诉讼成本,重点讲明诉讼过程中可能因认定种子质量和损失数额问题需要启动鉴定程序,需要耗费一定时间和成本,并介绍调解的优势,引导农户自愿协商和解,争取达成更加务实、合理的赔偿方案。另一方面,调解员从企业信誉、市场稳定等角度为某种业公司分析诉讼可能带来的成本、信誉风险和不良市场影响,提出积极负责地处理问题是维护自身品牌形象、重建市场信任的最佳选择,引导其将此次市场危机转化为改进公司生产经营、展现公司诚信负资形象的契机,积极与农户协商化解纠纷。经过沟通,双方当事人打开了心结,同意共同协商赔偿事宜。
三是释法明理,引导调解预期。围绕损失数额和赔偿数额的认定,指导法官释明《种子法》等关于产品质量责任和赔偿范围的法律规定,并检索同类案例开展释法说理,明确责任内容和赔偿标准,引导双方理性评估损失和维护权益;调解员利用熟悉农资纠纷优势,评估了稻种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认定标准,向双方当事人释明评估依据的同时,还向某种业公司进一步说明农户维权的合理性、向农户进一步说明某种业公司一次性支付赔偿金存在的压力,引导双方形成合理的调解预期。
四是精准把脉,促成双方和解。调解小组依据农资纠纷常用赔付方式,建议某种业公司以分期给付赔偿金或提供检测合格的种子的方式对农户进行赔偿。农户与某种业公司同意调解方案后,调解小组又再次详细介绍损失认定标准,引导农户根据自身情况自行选择合适的调解方案。经过近一周的努力,农户与某种业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该批纠纷实现一揽子圆满化解。
03、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某种业公司以分期给付赔偿金或提供检测合格的种子的方式对农户进行赔偿。某种业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协议。
04、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正)第40条第6款、第4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第577条、第58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实施意见》(法发【2021】25号)
05、解纷要旨
本案系因种子质量问题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关乎农户权益保障,若通过诉讼解决,可能会增加农户的维权成本,且纠纷涉及人员较多、双方矛盾较大,若处置不当易激化矛盾,本案中,综治中心受理后,围绕该批纠纷责任和损失认定专业性强、解纷时效要求高等特点,精准匹配化解单位,统筹农业部门种子专家、商会调解员和专业法官共同组建调解小组,凝聚多元解纷合力。调解过程中,种子专家和商会调解员充分发挥精于专业问题勘查研究、熟悉农资纠纷与贴近企业和农户等优势,明确收成受损与种子质量之间存在一定关系,有效厘清责任义务,快速打通了双方沟通的“堵点”;指导法官充分释法说理,引导双方明晰法律责任、依法维护权益,提高化解效率,调解团队通过讲明双方各自诉求和经营现状,引导双方“共情”,进而结合惯例提出组合型解纷方案,既保障了农户的合法权益,又兼顾了企业的发展利益,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为高效化解农资纠纷、及时保障农户合法权益提供了有益参考。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灌南县人民法院 灌南县农业农村局 灌南县堆沟港镇商会 灌南县堆沟港镇综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