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公布。为帮助群众理解法律法规、树立法治意识、提升法治素养,落实普法责任制,营造社会大普法格局,赣榆区司法局、赣榆区融媒体中心联合推出《“八五”普法》栏目,从“以案释法”、“法润赣榆”、“法治建设”等方面向群众进行法律解读、展现我区各镇各部门在法治宣传中的特色亮点工作,助力法治赣榆建设。
今天推出“以案释法”——因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被行政处罚案例案例
2024年11月13日,连云港市赣榆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院墙外露天堆放脱硫石膏。依照该公司环评批复要求,脱硫石膏应按照一般工业固废贮存标准进行收集和处置。当事人存在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经调查,当事人自2024年9月下旬至2024年11月13日(执法人员检查当日)将脱硫石膏露天堆放在公司西侧院墙外裸土地块,堆放总量约180吨,处置费用(运输费用)为2180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3日(执法人员检查当日)将约100吨露天堆放的脱硫石膏运往响水县某建材厂;将剩余约80吨脱硫石膏转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仓库,积极采取整改措施、迅速清理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现场,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从轻处罚的情形。
最终,连云港市赣榆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经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以及《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之相关规定,对当事人“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陆千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固体废物在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过程均存在污染环境的风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应满足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的基本防护要求,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企业要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切实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