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征信有问题,请求帮忙贷款,老同学生意遇难题请求借款周转,然而自己手头也不宽裕,为朋友“两肋插刀”,套取银行贷款转借,可行吗?这样的借贷行为究竟隐藏哪些法律风险?
案例一:向银行贷款转借,合同无效
基本案情
孙某与张某原系同事关系。2022年8月至2024年7月,张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孙某借款32笔,共计39万余元。张某向孙某偿还8万余元后,余款未还,且张某已经离职,孙某索要未果后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张某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3万余元。
经查,孙某出借的资金中,有8笔共计294888元借款来源为通过银行贷款所得。双方未签订借款合同,也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和还款期限。审理过程中,经法官法律释明,孙某当庭自愿放弃要求张某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连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对于孙某以自有资金转账出借的104176.1元,借贷合同有效,张某应予偿还。对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出借的294888元,借贷合同无效。但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的规定,虽然双方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但张某应当返还孙某该部分借款本金。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向孙某偿还剩余借款31万元。
案例二:信用卡借给朋友套现,合同无效
基本案情
李某的老同学刘某经营一家生活体验馆,因资金周转遇到难题,遂找到李某请求帮忙,出于同学情谊,李某答应借款3万元。当日,李某通过刘某携带的POS机刷信用卡套现1万元,后因短时间内交易金额相同未能刷卡成功。李某遂将其信用卡交予刘某,后刘某使用POS机套现9980元、10050元,三笔合计30030元。因担心信用卡逾期,李某用自有资金偿还该信用卡欠款。后李某向刘某催要,刘某未能按时归还且与李某失去联系,李某遂将刘某及其丈夫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刘某、王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0030元。
裁判结果
连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目的为支持生产经营,将贷款转贷给他人,违背了贷款人与金融机构约定的贷款用途,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虽然合同无效,但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刘某也应当返还李某借款。关于王某是否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经审查,本案借款虽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该借款的发生系刘某与李某达成借贷合意、由刘某接收款项,款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亦没有证据证明王某对该笔借款作出事后追认的意思表示,因此对于李某要求王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刘某向李某偿还借款本金30030元。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合同合法的前提是出借人使用自有资金出借。无论是从银行贷款、信用卡套现,还是从“借呗”“花呗”“微粒贷”等互联网信贷产品套取资金转借他人,即使双方签有书面借据,仍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行为,所涉民间借贷合同仍然无效,出借人主张的利息、违约金均无法得到法律保护。但考虑到出借人确实因向银行贷款而承担了利息成本,为避免不诚信当事人因合同无效而获得不当利益,人民法院会根据借贷双方过错程度,酌情支持出借方要求借款人支付一定资金占用费的主张。
法官在此提醒,在面对亲友、同事的借款请求时,应量力而行。即使出借,也务必使用自有资金,坚守法律底线,切莫因碍于情面或贪图小利,透支信用卡或从其他贷款平台套现转借他人,最终因小失大,得不偿失。此外,若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可能涉嫌高利转贷罪,面临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