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丨工地送货、现场签收,老板却不认账?
信息来源:东海政法 发布日期:2025-10-24 浏览次数:   字号:【

给工地送货,

以为货送了、有人签字就万事大吉。

要账时,

老板一句 “这人不是我员工,我不认”,

辛苦钱可能就打了水漂。

工地人多手杂,随便找人签字看似省事,

实则藏着大风险。

案情简介

因工地施工需要,顾某多次向某化工公司购买各类油漆等物品。化工公司在送货时制作了发货单,不仅详细记载当次送货品种、数量、金额,还记录了累计欠款金额。本以为手续已经齐备,送的货也已经签收,只待收款就行,没想到,顾某以“收货单不是我的人签的”为由拒绝付账。

化工公司向顾某供货时,共制作了35份发货单,上有9名不同的人员签字,累计金额约45万元。顾某支付了其中近30万元款项,却声称只认可包括他本人在内三人的签字。化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顾某支付剩余款项共计15余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从案涉发货单看,签收货物的人员很多,双方对于合同风险均缺乏应有的认知和管理。就顾某而言,包括顾某在内,其认可的三人共签署了17万余元的发货单,其中,顾某仅签署4800元发货单,但顾某已支付货款累计金额近30万元,远超其声称认可签字人员所签署的额度。其付款行为表明顾某存在委托非其所谓的“认可人员”收货的事实。

就化工公司而言,履行合同负有谨慎义务,应当确保签收人与工地相关。在本案中,其应当举证证明签收人是工地相关人员或者材料实际送到工地使用。然而,在发货单上签字的程某某、邓某、范某某等三人未有任何证据反映其身份,三人共计签署四份单据合52980元。法院认为要求顾某支付该部分货款证据不充分,遂判决扣除该部分货款金额,顾某支付剩余款项10万余元。

法官提醒

1、合同明确收货人,拒模糊条款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收货人,写清收货人姓名、职务、电话,送货必须让约定人签字,避免找工地人员随意签收。 

2、当场固定身份证据,防事后不认

若不是约定收货人,要确认其是有权收货的工地负责人,当场查其工作证(拍照)、跟工地老板发消息确认(存记录),或让其写代签说明(注工地、授权)等,这些都是打官司的关键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