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非血缘 亦亲情 事实抚养关系之子女与亲生子女应享有同等权利
信息来源:赣榆法院 发布日期:2024-11-20 浏览次数:   字号:【

张强与赵梅于2012年冬,在路边发现了一名刚出生不久、生父母不明的婴儿,遂带回家抚养,取名张明,与张强和赵梅的女儿张悦一同成长。张强与赵梅为张明办理了集体户口,让他能够接受教育。

然而,2022年,张强与赵梅因故离婚,两人在《离婚协议书》中表明:张悦由赵梅抚养,而张明则由张强照顾。不幸的是,2023年,张强在工作中遭遇意外去世。

张悦、张明及张强的父母张父、张母与张强生前所在公司签订《工伤和解协议书》,约定该公司向张悦、张明、张父、张母四人一次性支付赔偿金,并载明此款已支付至张母银行账户,后张父与张母在未通知张悦、张明的情况下将赔偿金全部取出另存。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悦与张明向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明虽真实身份不明确,但其自出生后即由张强与赵梅抚养,且张强与赵梅在离婚时对其抚养问题进行了约定,已是张强与赵梅事实上有抚养义务的人。张强因去世获赔的一次性支付工亡补助金,是对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所受的损失给予的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其在家庭成员之间形成了一种共同共有关系,各权利人基于家庭身份关系都享有分割的权利,应由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即本案原被告共同所有,张明作为张强事实上有抚养义务的人,亦应共同享有。

因丧葬费已由张父与张母实际支出,故对于赔偿款中的一次性支付工亡补助金部分,原告张悦、张明各应分得四分之一。因赔偿的款项现由二被告张父与张母实际掌控,故二被告需向原告张悦、张明返还其应得的部分。

典型意义

本案中,张明生父母不详,但作为未成年人,其受保护、受教育等各项权利应当依法平等地得到保障。其与张强虽无血缘关系,但自出生后其便与张强共同生活,张明受张强抚养的事实客观存在,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持续稳定的抚养关系,其权利义务应当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爱可以超越血缘,责任可以跨越身份。本案裁判确认张明应分得四分之一的赔偿款,即确认了张明享有与张强亲生子女张悦同等的权利,形成事实抚养关系之子女同样也是家庭的成员,享有家庭成员的权利,同样也承担着作为家庭成员的义务。这不仅依法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也有助于幼有所育、老有所养良好社会氛围的形成,防止虐待和遗弃,促进家庭的团结和睦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