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县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下发的《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以及审判工作的需要,经研究决定,在本县辖区内选任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1.由县司法局会同县法院、县公安局,在本县辖区内年满二十八周岁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五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征求候选人对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并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2.由县司法局会同县法院、县公安局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
4.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县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
6.县法院会同县司法局将任命决定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并通报公安机关。
本公告由东海县公安局、东海县人民法院、东海县司法局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