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打击整治非法经营成品油和非法经营瓶装燃气专项行动的通告
信息来源:东海政法 发布日期:2026-03-27 浏览次数:   字号:【

为严厉打击整治非法经营成品油非法经营瓶装燃气违法犯罪行为,筑牢安全生产防线,维护辖区公共安全与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打击整治非法经营成品油和非法经营瓶装燃气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对象

(一)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

1.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成品油储存、销售的黑加油点或超范围经营;

2.物流园区、建设工地等场所内违规设置并对外非法经营成品油的自建储油罐、撬装点;

3.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许可,擅自从事成品油运输的改装罐车、流动加油车;

4.非法调和、走私、以次充好,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油的违法行为;

5.以“新能源燃料、替代能源、液蜡醇醚”等名义销售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车、船用燃料;

6.非法改装、销售加油车的汽修厂;

7.零售企业使用未经检定、超期未检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以及破坏铅封、改装加油机、计量作弊等计量违法行为;

8.成品油零售经营者在零售网点外提供成品油;

9.其他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

(二)非法经营瓶装燃气行为

1.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行为;

2.超出燃气经营许可范围进行经营(如未经许可扩大经营品类、超出规定区域经营等)活动;

3.使用不合格气瓶(如非法制造、非法改装以及报废的气瓶和超期限未检验不合格、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无气瓶信息标志或者信息标志模糊不清的气瓶)储存、销售液化气的行为;

4.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如居民楼、地下室、出租屋等)储存、销售液化气的行为;

5.利用非法改装车辆(如面包车、厢式货车等)流动运输、流动充装销售液化气的行为;

6.以“清洁能源”“环保燃料”等为幌子,非法生产、销售非标液化气的行为;

7.在工地、市场、居民区等区域私自设立液化气储存点、私自销售液化气的行为;

8.销售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液化气的行为;

9.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燃气违法违规行为。

上述非法行为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极易引发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及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非法气瓶、油品质量低劣,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正常市场秩序,造成国家税费流失必须坚决予以打击取缔。

、凡实施上述行为的企业及个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主动向主管行政部门供述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继续实施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从严惩处。

、鼓励广大居民群众积极参与社会监督,及时向主管行政部门举报。举报查实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对举报问题线索,主管行政部门将及时受理,认真核查,追根溯源,严厉打击。

非法经营成品油、非法经营瓶装燃气缺乏必要的安全防护条件,极易引发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请广大人民群众应当自觉抵制上述违法犯罪行为,远离风险隐患。

东海县公安局

东海县人民法院

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东海县应急管理局

东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东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海县商务局

2026年3月26日